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邢台海关备案来料加工贸易手册一本。2023年3月14至16日,当事人将该手册保税制成品19980.58千克运至他人位于清河县黄金庄镇的仓库。海关稽查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将上述保税制成品拉回原仓库,恢复海关监管。当事人在备案场所外存放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1028.44万元,涉税人民币193.46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笔录材料、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