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经营加工贸易手册时,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2021年10月30日,当事人签订20000千克紫绒条买卖合同。为满足客户对质量要求,当事人擅自将保税进口原料用于国内订单生产,而后用国内采购半成品20759.4千克用于手册项下成品的加工出口。根据备案单耗及实际生产情况计算,折合原料33482.9千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未经海关核准将进料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调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该部分货物价值1092.88万元,漏缴税款205.59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产品投料单、原料入库单、半成品出库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国内采购原料明细及银行电子回单、当事人的销售发票、明细、码单,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证实。
(二)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工艺损耗的行为经调查,三本手册核销后当事人在库房中仍有打包存放的未申报边角料,其上附手册编号予以区分。根据查获数量与手册已补税边角料数量重新核定:手册有形损耗应为34.1%,无形损耗应为3.9%;手册有形损耗应为33.9%,无形损耗应为4.1%;手册有形损耗应为33.8%,无形损耗应为4.2%。当事人备案工艺损耗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计核,该部分货物价值3.10万元,漏缴税款0.68万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对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6.8万元。
对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工艺损耗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综上,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