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英国、印度进口齿帽、齿头组件、鼓形滚子轴承等商品,货物进口过程中,部分运杂费未向海关申报,共计25票报关单。漏报总金额75339.56元人民币,经计核,漏缴税款14569.84元人民币。当事人进口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25票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及财务资料、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