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三氟甲磺酸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3:09: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2018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洋山海关申报出口一票三氟甲磺酸货物数量810千克税则号列申报为2903399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根据W-3-2200-2020-0007号《归类专业认定》三氟甲磺酸应归入税号2904990090对应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涉案货物数量为810千克当事人申报不实造成可能多退税款9515.4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归类认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