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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生姜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4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8次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生姜实际为干姜原型、干姜粉共计5票报关单申报税号均为1211903999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5%之后调整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干姜原型应归入税号09101100出口退税率为0),干姜粉应归入税号09101200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5%之后调整为6%。该部分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160.83万元可能多退税6.97万元。

      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生姜实际为干姜粉共计11票报关单申报税号均为1211903999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干姜粉归入税号09101200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5%

      当事人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大枣共计16票报关单申报税号为1211903999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5%之后调整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大枣应归入税号200899902018年11月1日之前出口退税率为15%之后调整为16%。该部分涉案货物货值742.13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乌枣、干姜原型、干姜粉工艺流程及产品说明大枣归类认定生姜归类建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对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综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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