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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双色印刷模切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20:11: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2019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出口印刷机辊1台申报税号8422909000);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双色印刷模切机2台申报税号8441309000、印刷模切机1台申报税号8443393900、单色模切机1台申报税号8443393900、三色模切机1台申报税号8443393900共计3票报关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印刷机辊、双色印刷模切机产品说明、印刷模切机与模切机区别情况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印刷机辊应归入税号84439190双色印刷模切机、印刷模切机、单色模切机、三色模切机应归入税号8443150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94.96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归类指导意见书企业情况说明企业提供的印刷机辊、双色印刷模切机产品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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