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4月18日起,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当事人保税仓库借给他人使用,用于存放冰箱、热水器、洗衣机、鱼缸、玻璃、纸箱等非保税货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仓储合同、当事人保税仓库暂存货物明细表,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