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22日,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以8台特定减免税设备(数控齿轮磨床1台、全自动焊机4台、电阻对焊机1台、卧式加工中心1台、立式车削中心1台)为租赁物,与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编号ZMRZ2015-01),租赁期三年。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提前履行完毕融资合同,于2月11日将设备所有权收回。经张家口海关计核,本案货值人民币2464.83万元,涉税255.9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违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固定资产账册、融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融资租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