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当事人在上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不锈钢无缝管,申报数量9025千克,总价27076美元/件,申报税号73044190(出口退税率13%)。经查,该批货物应归入税号73064000(出口退税率9%)。该部分申报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8.4万元,可能多退税款0.75万元。
2017年5月6日、7月14日、8月5日,当事人在天津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无缝钢管(建筑用、外径114.3mm以下),共计73470千克,总价56053美元,申报税号均为7304193000,经外商证明上述无缝钢管均用于石油,外径114.3mm以下,应归入税号73041130。该部分货物申报价格人民币35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商品证明、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一)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