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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伪报品名邮寄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2:39: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9次

      当事人单位于2019年4月3日于长春邮局海关监管场地内,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由加拿大伪报品名邮寄进境的9箱邮件开拆,把9箱邮件内的126小箱邮件上的国际邮单转换成国内邮单,意图将已更换完邮单的126小箱邮件不经海关查验直接运出监管场地进行国内投递,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修偷逃税款的目的。经长春兴隆海关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7.0852万元,愉逃税款为人民币9.182万元。

      以上行为有邮单;《长春邮局海关检查记录》(邮局关检查自[2019)0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邮局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愉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邮局关走计核字[2021]002号);分公司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国内快递包裹、国内标准快递客递服务合同》;涉案人员查何笔录及身份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人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所列之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货物530件;2、科处罚款人民币8.368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理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規定,到期不缴纳到教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榆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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