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因当事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且当事人未对实际到达的国际邮件数量与应送住长春邮局海关进行监管查验的邮件数量予以清点、核对,致使海关尚未放行的504件进境国际邮件未经海关许可被当事人擅自投递的情况发生。
以上行为有长春邮局海关查获经过、涉案504件邮件申报信息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邮局海关办理反海关监會视定案件品价值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涉案人员查间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因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且管理存在明显管理漏润,来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504件进境邮件投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項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展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