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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货物数量短少无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3: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8次

      2019年6月26,因当事人在海关监管货物交接流程中存在管理洞,货物清点工作交付货物的对核过程中存在久误,且未做任何记录,导致承运、仓储的185件海关监管货物数短少1件,且不能对涉案货物数量短少提供当理由。

      经长春龙嘉机场海关归类计核,涉案货物完稅价格为人民币0.3954万元,纳税款为人民币0.0514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0.0514万儿,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0.446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长春龙嘉机场海关出具的进出口商品好类间題确认节,《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观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龙嘉关汁核字2020年第001号);涉案单位营业找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面o045万元:科处罚款人民0.0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施行上述处罚定。

      当事人不服木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请行政复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口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展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物、物品、运输,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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