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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半导体接触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2 15:47: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2次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半导体接触器九票,商品编号均为8536500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共计CIF79678.30欧元。经海关核查发现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归入8536490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进口3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6566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00922.7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2416.79元;其余6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5645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62319.2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8979.7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于2021年3月15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3票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6票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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