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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锂电池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衡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21:00: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9次

      2020年5月10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等海关申报出口7批锂电池申报数量合计246只申报货值合计323628元。

      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单位向衡阳海关提交自查说明主动报告上述出口锂电池存在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情事。经危险货物鉴定和衡阳海关稽查核实当事人单位上述7批出口锂电池为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未取得《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单位向衡阳海关提供情况说明由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内部管理不到位将锂电池与铅酸蓄电池混装出货导致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出口锂电池。

      以上行为有企业自查说明、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池出货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营业执照等其它案件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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