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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油茶籽油提供的部分出厂检验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邵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21:04: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9次

      2022年11月24日邵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4日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油茶籽油为出口的备案食品总货重19346.6千克总货值168.06万元。在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方面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未按要求建立且稽查时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出厂检验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不具备黄曲霉素项目检测能力的条件下出具了该项目的检测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出厂检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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