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4日,邵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4日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油茶籽油,为出口的备案食品,总货重19346.6千克,总货值168.06万元。在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方面,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未按要求建立,且稽查时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出厂检验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不具备黄曲霉素项目检测能力的条件下出具了该项目的检测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出厂检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