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当事人在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正式设立保税账册。2021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我关在对当事人进行盘库过程中,发现其账册库存与理论库存存在差异。其中第3项料件盘盈1片,价值(不含税、下同)为4658美元;第4项料件盘盈1片,价值为2916美元;第8项料件盘盈1片,价值为4910美元;第10项料件盘亏17片,价值为40375美元;第13项料件盘亏1件,价值为4183美元;第17项料件盘盈15件,价值为16320美元。经计核,以上涉案6项料件货值为48.2万元。
我关认为,当事人因供货商发货数量错误且报关前未进行清点,导致6笔报关单所含的6项料件数量申报不实。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检查记录、平衡表、库存统计表、申报不实统计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