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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护手未经海关海关许可擅自进口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霜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2:37: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2次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利益与台湾人通谋并为其代收货物提供仓储、邮寄服务由从台湾金门走私进境并运至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金井再由派送至当事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库存的进口露得清牌护手霜27盒被现场查扣。经核实当事人收到护手霜、洗面乳等进口化妆品共计1046公斤偷逃税款33117.99元收取仓租费用3000元。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所列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起诉意见书、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查记录、扣留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发货清单、收货清单、快递物流材料、笔录及确认材料、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露得清牌护手霜27盒及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40000元。当事人应当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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