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向衡阳海关申报出口黄金至衡阳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黄金加工业务。商品编码:7108120000,货物名称:黄金,规格型号:纯金、黄金含量99.99%,申报数量:2000克,申报单价393元/克,货值总计786000元。该批黄金运载至衡阳综保区查验平台,经海关查验,该票报关单未提交“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当事人在申报环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衡阳海关综合业务科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资料,年度委托加工合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动缴纳保证金申请及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9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