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海关办理了公用型保税仓库注册登记手续。2022年2月,当事人因与客户产品吊牌未确认好,导致公司已生产的产品未能如期出口,且该公司由于仓库存储空间不足,作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当事人将一般贸易的高尔夫球包等货物存放于上述保税仓库。2月7日,当事人首次存放非保税的头框1000个、底盘1000个、球头3000个,2月8日存放高尔夫枪包300个,2月9日存放高尔大支架包600个,2月10日存放高尔夫桶包340个、PXG高尔夫支架包350个,2月11日存放衣物包1000个,2月12日存放YAMAHA高尔夫球包1000个。存放非保税货物共计数量为8590个,货值197604.1美元。当事人未将存放非保税货物事宜向海关报告。
以上行为有保税仓库备案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暂存货物统计表、订单及销售合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