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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组织人员对保税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进行处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岳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46: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2次

      当事人于2021年2月至10月期间在岳阳海关申报保税进口汽车262辆申报为奔驰V250 1991CC多功能乘用车汽油型整车7座。基于外商方面的原因实际到货车辆系上述7座车型但仅安装了2个座位但该司未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海关且在车辆保税期间未经海关允许租用综保区内车辆停放场所附近的4号仓库擅自组织人员对保税仓储的平行进口汽车进行处置。处置内容包括1、更改车辆的车标及型号标识 将原后车标奔驰更换为罗伦士车标将原型号V250更换为VS),2、安装车辆座椅将原2座加装成7座。经统计该司在监管场所擅自处置并实际进入境内的车辆共计101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营业执照2.案件线索移交单3.海关稽查核查报告4.现场检查记录及改装现场照片5.企业提供的车辆改装明细表及车辆后续处置表6.车辆一线进口报关单、二线进口报关单、退运报关单7.车辆境外采购的合同、发票、提单及采购员与外商往来信息记录8.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9.法人代表查问笔录、施工及主管人员询问笔录10.岳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及打印于海关系统的报关数据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6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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