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稽查指令,常德海关稽查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起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被稽查人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亚硫酸氢钠”共5单,共申报数量124900千克,共申报金额974220元人民币。
经查发现:商品“亚硫酸氢钠”(申报税号为28321000.00)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具体列名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海关对该商品出口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进行出口报关业务,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未申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案件线锁移交单、常德海关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且因当事人已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缴纳了4万元担保金,依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查处危险品涉检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缉发〔2020〕182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0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