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橡胶副牌58676千克。经检验,该批货物中规格13干克/包净重2561千克(197包)的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货物于2022年5月30日退运出境。当事人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情况报告、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退运货物情况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鉴于上述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