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鞋底20527千克,运抵国申报为摩洛哥。经查,实际运抵国为西班牙,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提运单、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