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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保税品出区不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2 19:10: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7次

      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票保税物品出经粤车载运出区。经海关查验发现该车实际载运出区的物品除保税核注清单中物品外区还有保税核注清单中4895个包裹未向海关申报出区核放涉及货物价值81.28万元。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不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核放单查验记录、特殊区域核放单、保税核注清单、当事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货物照片、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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