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所属观澜海关申报出口人造花果一批,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人造花果(化纤、塑料、铁绒、保丽龙、藤),商品编号6702903000,申报数量175千克,货值14039.53元,出口报关单上未见随附单证电子底账号码,该批出口人造花果中的藤均为天然藤,藤条未经深加工,未经熏蒸等检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在植物产品出境前向海关报检。当事人未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增值税发票、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