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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人字拖等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饶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4 20:20: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次

      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饶平海关申报出口人字拖”“EPS塑料粒等货物一批。饶平海关4月14日在码头进行查验时发现异常。查验结果显示实际货物为人字拖78件净重585千克可发性聚苯乙烯31件,净重775千克救生衣7包每包20件140件净重共71.5千克吊扇共10箱每箱1台,净重共56.8千克。上述货物总净重为1488.3干克总价31111.65元。上述货物中EPS塑料粒总价5854.97元龙王牌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联合国编号UN2211,出口需实施法定检验其包装未经鉴定。该单危险化学品系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其包装须经鉴定合格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照片、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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