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饶平海关申报出口“人字拖”“EPS塑料粒”等货物一批。饶平海关4月14日在码头进行查验时发现异常。查验结果显示,实际货物为:人字拖78件,净重585千克;可发性聚苯乙烯31件,净重775千克;救生衣7包,每包20件,共140件,净重共71.5千克;吊扇共10箱,每箱1台,净重共56.8千克。上述货物总净重为1488.3干克,总价31111.65元。上述货物中“EPS塑料粒”总价5854.97元,为“龙王牌可发性聚苯乙烯”,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联合国编号UN2211,出口需实施法定检验,其包装未经鉴定。该单危险化学品系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其包装须经鉴定合格,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照片、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