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洗衣皂货物一批。申报洗衣皂净重12026.88千克,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洗衣皂净重7603.2千克;冬瓜条净重3120千克;铝合金配件净重1185千克。货物与申报不符。其中冬瓜条为法定商检商品,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另外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及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和照片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28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