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大鹏海关等申报出口。上述45票出口货物中含有木、竹成分,合计重量160708千克,合人民币25756407.7元,出口报关单上未见随附单证电子底账号码。上述45票货物含有天然木成分或天然竹成分,货物出口前当事人未对这些木、竹进行热处理、熏蒸等处理,报关出口前未对货物办理报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在植物产品出境前向海关报检,当事人未履行报检义务。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在植物产品出境前未向海关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