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针织双面平纹布、涤纶梭织布等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漏报文件费等运杂费共计人民币82950元。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涉及漏报的运杂费共人民币82950元,涉及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0863.93元。
上述行为有1、明细账、清单;2、检查记录;3、稽查审核报告;4、查问笔录;5、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运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7、报告;8、委托书;9、身份证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漏报运杂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