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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陶瓷马桶商品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鹤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20:11: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0次

      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涉及商品有浴缸4套、陶瓷马桶2个、淋浴系统3套。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商品由当事人向其他生产厂家采购商品实际生产企业与申报不符。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核对4套浴缸、2个陶瓷马桶、3套淋浴系统货值合计为人民币20728.91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货物进、出口报关单3.原产地证书申请书4.发票、产品成本明细单5.企业情况说明6.查问笔录7.货物照片8.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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