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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外盖等申领原产地证书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取得原产地证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20:26: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8次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向高沙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时候在海关原产地证办理系统申报商品品名为安全阀、外盖、螺纹盖V1A型、标签纸、夹具、模具、螺纹盖V4651型、外壳、三工位液压拉伸机申报货值85272.13美元。经核查,,申报资料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申领原产地证书时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取得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该票货物中涉及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货物申报总价为67965.83美元折合人民币47.5843万元。

      以上行为有1、核查工作记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原产地申请书、原产地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情况说明5、货物照片6、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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