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下属沙田海关申报进口数控钻孔机(旧)2台,货值13933.57美元。该批货物属于法检商品。外海海关收到查验指令于5月21日对该批货物进行目的地检验。经查验,该批货物附有压力容器两台未申报。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于2021年5月5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将该批进口的2台数控钻孔机出售,在货物通关后未经检验直接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检查通知、查验记录单;2.查问笔录;3.报关单、代理进口协议、发票、合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明细表等复印件;4.企业情况说明;5.涉案货物照片;6.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