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申报钛铁的规格型号申报错误。经调查,以上六份报关单因当事人业务员工作疏忽,向当事人提供元素含量电子数据时,将钛铁申报各种元素含量填错了,总含量达到了103.86%,导致规格型号申报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宁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紫铜锭的规格型号申报错误。经调查,以上四份报关单因当事人业务员工作疏忽,向当事人提供元素含量电子数据时,将紫铜锭元素含量中锌的含量填错了,总含量达到了1.32%,实际锌的含量是不高于1%,导致规格型号申报与实际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当事人提供的实际进口货物含量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存在进口钛铁、紫铜锭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的两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