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丙烯7批,数量为767250千克,货值675.6486万元人民币,税则号列为3902100010。经查,上述货物税则号列应归入3902100090。3902100010暂定关税税率3%,而3902100090关税税率6.5%,经税款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26.72191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一)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二)当事人情况说明;(三)查问笔录;(四)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海关稽查结论; (七)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