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使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天然橡胶原料生产的型号为315/80R22.5的两批轮胎,用于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431320A0168项下报关出口,申报重量分别为29000千克、153160千克。上述出口的两批轮胎折合保税进口料件天然橡胶69566.37千克。当事人上述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该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88.73万元。
主要证据:《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加工贸易手册核对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册C431320A0150料件台账、成品台账和生产台账;手册C431320A0168料件台账、成品台账和生产台账;采购入库单、部门领用单、生产入库单、销售出库单、记账凭证复印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