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3月29日和2021年5月13日分别向京机场关申报进口两个激光器电气模块(旧),境内目的地为济南市历城区,该批货物为应当实施目的地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经泉城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未报经检验擅自开拆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验指令信息截图、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缝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