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0年9月22日起在自有备案种植场种植出口胡萝卜过程中投入使用含有烯酰吗啉成分名为“劲秀”农药,该药物标签标注适用作物范围仅为黄瓜,用于黄瓜上霜霉病的防治,共计使用290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2021年1月25日采购了该种植场上述批次胡萝卜25500千克、19000千克并分别通过报关单出口至日本,导致2020年11月24日、2021年2月12日被日本厚生劳动省通报农残超标并退运,退运货物均已被销毁,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农药投入使用记录、追溯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违规投入使用化学品情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