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9月21日,襄阳海关对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稳定剂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仅能提供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不能提供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会计凭证、采购合同等资料。襄阳海关于2023年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2月21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完成整改,且在当前的业务模式下无法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保管与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计凭证、采购合同等资料,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