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武汉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再生塑料粒子,申报净重22410千克,申报总价20169美元。2022年12月5日,武汉新港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5项商品(净重1000千克,货值900美元)形状规格不均匀且伴有杂质,遂对该商品取样送检。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编号01152200010292)。当事人进口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日录》的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向武汉新港海关提出退运申请、2023年2月10日武汉新港海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运通知书》(武新港关退[2023]1号),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办理了退运手续,涉案固体废物已于2023年3月6日出口,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取样记录单、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武汉新港海关《责令退运通知书》、《退运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利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