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于2021年10月18日向潍坊海关申报出口1票溴乙烷的包装使用鉴定,包装容器为:50L钢塑复合桶,数量为56,货物总值66528美元。2021年10月19日,潍坊海关检验人员在审核使用鉴定申报材料中所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单》)正本后发现,该证单“包装容器数量”一栏数字为“**56”,存在涂改痕迹。经比对主干网系统,该性能单对应“包装容器数量”为“**1”,当事人单位承认变造《性能单》的行为。潍坊海关向当事人单位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未允许当事人单位提交运输,当事人单位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