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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未梳棉花未经海关允许使用不合格进口棉花泰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20:40: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9次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自美国进口未梳的棉花231.45吨(1139包),货值47.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9.24万元。经泰安海关取样送检2021年9月8日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进口棉花品质(马克隆值)不合格不合格率71.93%。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未经海关允许使用该批不合格棉花共计61.57吨(303包),货物价值98.62万元人民币生产棉纱56万元库存棉花169.88吨(836包)尚未使用。当事人未经海关允许使用不合格进口棉花的行为违反了《进中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1、海关检查记录2、进口报关单、合同复印件品3、品质证书复印件4、进口棉花出入库记录复印件5、生产领料单、配棉表等复印件6、当事人营业执照、关备案登记回执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38号、240号令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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