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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隐形眼镜片等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21:08: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0次

      2018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申报进口隐形眼镜片、染料、吸棒等货物成交方式均申报为CIF。其中137份报关单项下规格型号为dreamlite型、硬镜"的隐形眼镜片申报税号为90013000,经查上述148票报关单所涉货物的成交方式实际均应为FOB,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被中报成CIF,导致漏报运保费共计71120.92元人民币其中137份报关单项下规格型号为'dreamlite型、硬镜"隐形眼镜片"实际货物应为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应归入税号90185000。经计核当事人137份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多缴税款5734万元其余11份报关单项下共计漏报运保费22305.77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5987.9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相关税单、相关运费结算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税则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汉阳关计核字【2020】02号《计核证明书》及清单、稽查资料、相关收保文书、以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进口11份报关单项下货物时因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5987.94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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