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7月向武昌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涂料。武昌海关7月15日在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时提供的编号为CBMI-YQ-SAHE-202102的采购合同上的货物清单不符。经查,实际货物的采购合同应为当事人与外方签订的另外一份编号为CBMI-YQ-SAHEL-202102-Q₁的采购合同。经核对,当事人实际货物数量比申请检验检疫的合同数量多1976桶(罐),涉案商品价值共计77778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企业的情况说明和相关合同以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对出口货物申请检验检疫时,提供的合同与实际货物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