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进口爆破测振仪漏报商品的检疫检验名称项目武汉天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1:5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0次

      2021年8月3日当事人向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申报一批货物,货物品名为爆破测振仪数量1件到岸价格人民币73590元该货物为外方维修货物是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需要报检的货物当事人在代理报关时漏报商品的检疫检验名称项目导致该票报关单没有生成报检信息无法完成报检程序造成实际未报检的结果。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返修协议及随附单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