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当事人向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申报一批货物,货物品名为爆破测振仪,数量1件,到岸价格人民币73590元,该货物为外方维修货物,是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需要报检的货物,当事人在代理报关时,漏报商品的检疫检验名称项目,导致该票报关单没有生成报检信息,无法完成报检程序,造成实际未报检的结果。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返修协议及随附单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