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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减肥绿茶未实向海关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1:5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8次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作为发货人以5份报关单共计出口了20822.4千克减肥绿茶及抗便秘绿茶等货物商品货值2232395元人民币申报税号均为2106909090,均为法定检验目录商品。在上述货物出口前当事人以5份申请单向随州海关中请了检验检疫并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提供名义出具《原料供货证明》。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报检时提供给海关的上述《原料供货证明》非其出具7月29日当事人也以书面方式承认了其为尽快出口而伪造上述资料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相关检验检验申请资料及随附单证、相关报关单证、相关法定检验目录、相关情况说明及真实文件资科、相关单位出具的回复回函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发货人不如实向海关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违反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1.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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