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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医用分析仪未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检验检疫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22:02: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9次

      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9日间当事人以22票报关单进口已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分析仪126台以及配套光盘软件3张时未申报为医疗器械进行报检同时其中有12份报关单项下货物在申报进口时漏报了运杂费。经核算126台医用分析仪以及3张配套光盘实际完税价格应为24590119元人民币。 2021年4月9日至28日间上述126台医用分析仪经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检验均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相关报检资料、相关检验报告及检验单位资质、相关《举证通知》、稽查资料、相关付款资料以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属于医疗器械的货物时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进行法定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涉案货物均办理了《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已经检验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8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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