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预估案值人民币210万,具体如下:当事人2022年11月5日。经企业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件数、毛重、净重、总价申报错误。原申报件数:400件,实际是:273件;原申报毛重:16000千克,实际是是:10930千克;原申报净重:16000千克,实际是:10920千克;原申报的总价:448000美元,实际是:305760美元。企业以上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之(一)、十六条规定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预估案值人民币210万元,预估涉税0元,漏缴税款0元。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箱单、合同、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函、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之(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建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