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定海关申报7票药品出口,申报总数为7655件,申报总价为1833081元人民币,其中,申报出口药品总数为7157件,价格为1625745元人民币;申报出口药品总数为498件,价格为207336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为“3004909099”注射用硫酸链霉素、“3004101990”注射用氨苄西林钠、“3004909099”注射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3004909099”黄体酮注射液、“30045000”双氯芬酸钠注射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医药商品归类手册原料药、制剂分册》及商品归类总规则“列明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明一般的税目”,该批申报出口的药品应归入“3004109000”注射用硫酸链霉素、“3004101100”注射用氨苄西林钠、“3004320099”注射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3004390099”黄体酮注射液、“30045000”复合维生素B注射用等明确列明税则号列项下。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税则号列有误,加之报关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7655项药品未归入具体列名税则号列项下。当事人当事人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所指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3000元人民币罚款;2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