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成人灰色紧身裤等共99项货物,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一车两单,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第8、12项规格异常,申报90%聚酰胺11%弹性纤维,实际为90%聚酰胺10%弹性纤维;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总价260.4358万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出口货物总价人民币36.7686万元。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第16、17、36、39、40规格异常,申报90%聚酰胺11%弹性纤维,实际为90%聚酰胺10%弹性纤维;申报出口货物第15项规格异常,申报90%聚酰胺17%弹性纤维,实际为90%聚酰胺10%弹性纤维;申报出口货物第19项规格异常,申报90%聚酰胺20%弹性纤维,实际为90%聚酰胺10%弹性纤维;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总价291.4196万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鉴定,实际出口货物总价人民币44.923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