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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向日葵种子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滇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9:21: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四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向日葵种子”货物之前,未将货物的完整材料交给委托报关公司,导致报关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商品编码错误申报为:1209300090,经昆明海关关税处认定,“向日葵种子”货物在进口时,向海关申报应归类为具体列明的商品编码:1206001000。因商品编号归类错误,两个不同税号涉及9%的增值税差。其中报关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通知书》,属于免税货物进口,不涉及税差,报关单涉及9%增值税,该公司已缴纳税款,以上三票报关单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报关单涉及9%增值税。经滇中海关计核,当事人公司因商品编号归类错误漏缴增值税8324.15元、漏缴增值税滞纳金574.37元。

    当事人在报关过程中未全面完整地向报关公司提供相关进口申报材料,导致申报不实的情事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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